○5、租赁期满,逾期不续约又不迁出商铺,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十倍向出租方缴纳惩罚性租金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强制措施收回商铺;
○6、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或修改营运商店的名称,可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
○7、在出租方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后,如遇排油烟、排水、排污在营业过程中导致相邻各方投拆,双方应共同平息有关纠纷。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租赁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政策变化、政府征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及承租方自行承担,双方均不作违约,租金及商场管理费按日计算结清。
第十三条:送达
承租方地址、电话号码等通讯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商场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承租方应当签收。否则,出租方、商场管理公司按本合同承租方地址邮寄或在商铺张贴有关通知,视作承租方已签收。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保密
本合同内一切条款及日后出租方、商场管理公司经营运作方案、方法等皆为机密资料。承租方在未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附则
一、 双方以前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失效。本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正本一份,商场管理公司执副本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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