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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8-27 15:02:46  浏览次数:566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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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

www.jzr88.com 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
    16.1 Ⅰ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Ⅰ类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据以调整合同价款。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17.2 甲方在材料设备到货__日前将到货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交乙方。
    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发生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7.3.1 材料设备的发货票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17.3.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经甲方委托,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串换不成,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应,重新采购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1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
    18.3 由于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批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8.4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
    19.5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项目、数量增减;
    19.6 按招标议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备料款:甲方预付备料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程工作量的10%。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0.2 预付设备定货款: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由甲方审查乙方到期的定货合同后,按合同将款直接拨到供货单位,如拨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设备安装并办理验工计价后抵扣,但由此产生的纳税应甲方负担。
    20.3 预付征地、拆迁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甲方凭审核后的乙方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价款向地方预付。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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