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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探讨

04-29 20:55:04  浏览次数:968次  栏目: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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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小水电代燃料应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抓住关键,凸显效益,昭示希望,分期实施,先易后难(最终后也不难了),最终实现全国1.04亿规划区人口共同用上燃料电之目标,就像人们可以最终共同致富,不可能同步致富一样。

  3.2关于项目区与周边电价悬殊矛盾之调和

  应该讲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实施小水电代燃料进而采用较高电价,在一定程度上已缩小其与周边地区电价之差距,自然减小项目区内外之电价不平衡矛盾。同时,还应将燃料用电与普通的生活用电分类计费,生活用电仍将按非项目区电价计收,一种是按项目实施前水平等情况核定基数,另一种是分表计量,代燃料电专供专用,一则真正使农户受到代燃料电的实惠、二则又不会过分加大代燃料电站负担,三则更主要是保护了供电部门的既得利益,为商签较低的燃料电过网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相对较高的燃料电价对其它地区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人民公社期间群众自力更生建电站的多为此类地区)也就没有了太多的诱惑力(因为它承受不起)因此,实施小水电代燃料也就不会引起项目区外农民的心理不平衡。当然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还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协调项目区与周边电价悬殊矛盾。

  3.3燃料电过网费的签商

  婺源县先后投资8624万元进行了两期农网改造,不仅供电质量与可靠性得到了极大提高,而且供电能力也获得了空前增强。目前全县供电台区配电容量已近达每农户1.0 KWA ,除个别大村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资金作适度改造)外,规划区内电网基本上能满足小水电代燃料供电要求。但目前由于当地经济与观念的限制,广大农民兄弟生活用量却相当少,每户每年约为25KWh左右,因此,供电设备大量闲置。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后,实行生活用电与燃料用电分类计费,供电部门原先在项目区内的既得收入未减,而且在维护抄表等管理工作几乎未有增加的情况下,因凭空猛添用电量而另增收入,何乐而不为呢?由于巨大的燃料电量,不属供电区用电量的自然增长,即不在原先供用双方合同范围内的。参照FIDIC条款,供电部门不应获取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利润,至少在生活用电量未有较大的增加而凸现电网供电能力不足之前,供电部门不应收取燃料电利润。同时,即便是回收到燃料电分摊电网折旧也都是额外的惊喜。根据测算,供电成本亦不过为0.07元/KWh.因此,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业主欲与供电公司商议0.08元/KWh(水利部的建议标准)代供电费用,供电部门理应欣然接受,因为它并不吃亏。婺源已先期签订了此协议。

  3.4小水电代燃料可与沼气方案互补

  众所周知,枯水期代燃料电站发电极少,而代燃料用电需求却相反增大(如冬天取暖),因此,每年枯水期生态电站供电缺口较大,由于如前所述供电部门代供燃料电到农户没收利润,要求其进行全年丰枯电量互抵不可能(按市场规则),因为它要亏本(它此时从大网倒供来的购电价就高出代燃料到户价),退一万步说,即便是供电部门同意全年电量互抵,由于代燃料电站富余电量上网价较高,因而此时的燃料电到户电价一定要高于丰水期的,便造成农民经济难于承受,影响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正常运营。几十年来,省柴灶、沼气炉和以电代柴等农村能源改造招术没少出,但却像走马灯似,均未扎下根来,究其原因是靠单一方法均不能有效方便彻底地解决农民的生活燃料问题。而且上述各招术的试点和推广分属不同的部门,彼此间又缺乏相互传承与借鉴。为此,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寻求多能互补方案(严格地讲,核定的每户0.85 KW容量和1200 KWh/年电量原本就不够用),以提高项区农民燃料供应的可靠性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生命力。从环保卫生角度来看,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以选择沼气方案互补为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项目区广大农民彻底告别烟熏火燎的时代。应该讲SL/Z 304—2004《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中倡导小水电代燃料以减少秸杆的消耗值得商榷,前些年部分地区农民在田中焚烧秸杆产生的浓烟时常影响飞机航班的正常起降(曾是当时媒体强烈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根治的一个痼疾),因此,除造纸厂附近地区外,大量分散的秸杆用来沤制沼气,一则可作燃料弥补枯水期燃料电之足;二则其弃渣残液正好用作有机肥,真是一举两得。同时,人畜粪便也可加入其中,而且它经发酵能消毒杀菌更易农作物的吸收。沼气与燃料电互补能充分实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关于显著提高项目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明显改善项目区居民生活条件之要求[1].为解决投入问题,可将项目区内农村沼气、老建等方面的资金与小水电代燃捆绑起来使用,以求统筹综合互补之效。

  4   结语

  小水电、大德政。虽然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保护森林、改善生态、惠泽“三农”,社会效益十分巨大。但在当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中,自然无法也不好意思要求政府采用更多的干预来保障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顺利实施。否则,即便是争取到了这种支持,也会是昙花一现。因此,应该抓住国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社会游资看好小水电开发的良好机遇,通过适当选点,调节燃料电价来发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带动巨大的社会资金来共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并且走先易后难,先经济条件好后相对贫困的道路,最终实现全国规划区人口共同用上燃料电之宏伟目标。

  由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全包下来,故属一准公益性项目,因此代燃料电站也应该是一个有国有资本参加(而且份额也并不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要不计提利润和保本经营的也只有国有资本这一块,其它股份尤其是当地农民入股股份还是要分红的,其实国有资本也进行了分红,只不过该红利已作燃料电与常规电之差价补贴给了代燃料户。因为代燃料电站是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建造起来的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赢利是它的本分与天职,无可厚非。同时,国家投资出资人代表仅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与监管,以及代燃料电站生态和社会效益(约定的燃料电量及其上网电价)的实现。只有保证民间投资可获与建普通小电站一样多赢利,才能动员和带动巨大社会资本来参与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这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事业中来。由于代燃料电站中的其它股份所有权自然归投资所有,如果国有资产不控股,是很难保证电站日后会被出售转让的,但不管怎么样,只要国家投资出资人咬住国有资本股权和当量分红的权利不放松,小水电代燃料任务就不会落空。随着时间推移,燃料电到户价可以上涨,但由于有燃料电站国有资本当量分红所给的补贴,它总是较常规电和其它燃料价格低,届时农民就一愿意用并且用得起(其实用得起是一个伪问题,烧饭取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若没有更便宜替代的,用不起也得用)燃料电以实现保护森林植被之目的。

  当然,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实施尽量争取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还是很有必要的。如立法保护:一小水电代燃料富余电量全额上网;二小水电代燃料富余电量上网价应高于上网平均价;三对电网实行可再能源配额额制,促进小水电发展。又譬如当供电部门竟连客观公平之原则都不讲,漫天要价地多收燃料电过网费时,当地政府自然不能坐视不管,而应旗帜鲜明地加以制止,以排除人为干扰进而促使小水电代燃料事业有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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