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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PPP模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

12-12 14:51:19  浏览次数:985次  栏目: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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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在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其实现的关键就是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有效执行。传统投融资模式是由政府部门以财政拨款或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投融资,并由国有企业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这种国家包揽的投融资模式使得国家成为基础设施项目惟一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经营主体,不仅容易出现决策的随意性,难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还造成普遍存在的“资金饥渴症”。PPP模式中政府和私人企业是以特许权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中的角色需要改变。政府应由过去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并扮演合作者的角色。

  三是制定、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PPP项目实际是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的。PPP作为一种合同式的投资方式,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使双方的谈判有章可循且标准规范。但现阶段中国尚没有成文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规。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BOT项目而不是针对PPP模式制定的,对于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如特许授权的形式、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项目运作中的风险管理等)均未涉足,因此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不支持政府为PPP项目融资提供的一些扶持措施,如一定程度的借贷、外汇兑换率及最低经营收入担保等。可见,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建立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而不是朝令夕改,是在中国推广PPP模式最重要也是最迫切的任务。政府部门对PPP模式的最大支持应当体现在透明的、具有可预见性的、建立在合理法律框架上的监管实践中。

  四是放宽政府扶持政策。

  PPP模式推广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不是简单“国退民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中,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人企业和财团参与,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人企业参与进来。由于城市轨道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等特点,再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使外商大多望而却步。因此,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许权政策,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及房地产的开发,让投资者确实感到有利可图,这样才能真正吸引外资。由于中国某些政策对私营经济还存在限制,在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应用PPP模式很难使用条件优惠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因此,政府应放宽此方面的政策,并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PPP项目。因为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稳定,非常适合这些基金投资。放宽这些基金的投资限制,不仅能够改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够大大缓解各种基金的经营压力。另外,政府部门作为PPP模式的一方,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要适应这种变化。对建设项目,应注重采用合同管理这种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经济手段。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规模,达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优。当经济活动各方出现问题或纠纷时,主要依靠经济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来解决。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项目选址、投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等方面的工作,对项目起导向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

  五是加强人才培养。

  PPP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中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因此要着重加强人才的培养,培养复合型、开拓型人才,增强民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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