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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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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7号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法人

    第四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六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指挥部),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九条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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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小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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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zr88.com bsp;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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