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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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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

www.jzr88.com 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来自:www.jzr88.com)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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