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建筑人建筑考试频道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前辅导基本制度与政策物权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条列解释11

物权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条列解释11

09-15 13:42:34  浏览次数:232次  栏目:基本制度与政策

标签:试题,真题免费下载, 物权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条列解释11,http://www.jzr88.com
物权法解释: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的规定。

  关于申请登记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哪些材料这些问题,有些国家是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的,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申请登记,应提供申请书、证明登记原因的材料、关于登记义务人权利的登记证明书、第三人许可、同意或承诺的证明、代理人权限的证明等。物权法在此只是原则性地做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还需要专门法律法规,包括将来可能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去进一步明确。例如,本条规定的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包括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等,其他的必要材料也需要具体明确。此外,关于登记申请的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如具体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是共同申请,还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是否要权利人申请,不申请怎么办,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等。

,物权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条列解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