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16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一般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命题点17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做出高于以上的规定。
命题点18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隋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命题点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1)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命题点20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原则
(1)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国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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